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及审理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郝振江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当事人在起诉时预先考虑到最先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而准备其他诉讼请求,在主位请求不被法院认可时,请求法院审理备位请求的一种起诉方式。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是客观的诉的合并的一种,既区别于单纯的合并、选择的合并、竞合的合并,也区别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相对于主观个体的聚合在诉讼制度中的广泛承认,这种诉的合并形式在制度与理论上都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但并不能因此而忽略预备合并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与价值。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观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将当事人的数个诉讼请求集中于一个诉讼之中予以同时解决,对提升审判效率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均有所裨益。本文从微观入手,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公开的预备合并之诉案例,从案件发生时间与地域对之进行比照,就案件审级及其所解决问题、法院认可情况及法律依据等进行了定量分析,然后根据相应的分析总结我国预备合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理论指导的不足性、地域发展的不均衡性、所解决问题的初级性、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的情况以及强职权主义模式的干扰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源头最终指向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上的缺失,例如实践上并无统一的构成要件得以适用、构成要件实际上是法院审查程序的重点,并且预备合并案件有法可依与有法不依现状的成因也植根于构成要件的缺失,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亟待确立客观预备合并的构成要件。在确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要件时,首先须确认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现行法下的合法性,其次阐明法院在预备合并之诉案件中通常持有的观点,明确法院在审理时主要关注的要素。然后再从合理性与管辖权限、顺位性与附条件性、关联性与同一性三个维度提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构成要件。但是,基于对我国预备合并之诉司法实践所处阶段滞后性的考量,也基于对前文内容的相应扩充与对预备合并之诉的展望,预备合并之诉须借助于相应的审理程序方能实现。借助于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预备合并之诉审理的做法,就与被合并之诉可能遇到的法庭辩论是否应当允许合并、通过反诉提起的诉讼请求以及第二审请求中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