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适用研究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初炳东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民间讨债演变为恶性事件的非法现象,关于本罪所保护法益,社会公共秩序应成为本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公民人身权利为次要法益。 “非法债务以双方当事人产生合意为基础,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而产生。高利贷作为其中的典型,超过合法本息之外的债务为非法债务,对于高利贷的认定标准,采取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更为适宜。赌债亦为非法债务典型之一,具体包括违反行政法的赌博行为所产生赌债,以及基于赌博罪所产生的赌债。此外,根据同类解释,卖淫嫖娼之债、贿赂之债、买卖违禁品之债也应为本罪所指非法债务,套路贷之债则不属于本罪的非法债务。 “催收行为主要有三种行为模式。本罪所使用的“暴力催收手段是一种轻微暴力,暴力讨债行为对人以殴打为主,对物以扣押、毁损为主,且这种轻微暴力尚不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胁迫应作广义理解,即对债务人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内容、性质,方法在所不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则更多地依赖于非直接的身体束缚,如通过看守、监视等手段限制受害者在特定场所内的自由活动。相比之下,其对被害人的人身控制程度远未达到非法拘禁罪所规定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方式仅包括积极地侵入,而不包括消极地侵入。“恐吓是指催收人员通过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实现索债目的,恐吓的内容以真实的威胁为表现形式,且方式多样。“跟踪的表现形式,即催收人员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近、窥视。“骚扰通常表现为通过身体或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冒犯、侮辱,使债务人无法安宁,包括但不限于频繁拨打垃圾电话、发送恐吓、侮辱性短信等方式。 在认定催收手段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当根据本罪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认定。具体可以参考:行为人是否持有凶器并展露或使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动机是否恶劣、催收手段是否值得谴责、行为次数是否为多次、被害人是否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 在催讨债务的过程中,催收者采用的手段通常会与其他犯罪有所重合,在此情况下,常常会伴随产生罪名混合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本罪罪状的描述与法益侵害程度的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在某些条件下也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想象竞合关系,方能做到罚当其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具备的主观目的不同、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程度不同,应当有所区隔,即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则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成立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催收超出合法本息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一般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发生转变,产生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而具备抢劫或敲诈勒索的特征,则应依照相应罪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