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辉;张玉霞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登记离婚程序中为满足条件的离婚当事人设置一段期限,防范当事人受非理性情绪影响而冲动离婚、草率离婚。但不足的是,该条内容较为简略、不够具体,且多年来我国既未就该条作出进一步细化,也未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阐释,使得该条规定较为原则,粗线条式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我国《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一度引起热烈讨论。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既不能以偏概全、对其制度价值全盘否定,亦不能听之任之、任由其杂扰纷纷而选择性无视。应秉持客观、科学的态度,抱着包容、乐观的心态,既看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长远价值,又能以实事求是态度面对存在的问题,才是法律从业者的应有之举。聚焦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首先,阐述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分析该制度的内涵、概念、法理基础、实践价值,并阐述其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为该制度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实考察,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然后,结合对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考察,总结我国对国外制度的经验借鉴。最后,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借鉴美国,韩国和英国等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成熟经验后,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期待通过这些措施能够使得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具实践性和操作性,真正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初衷。考虑到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期限设置过于刚性、未针对不同离婚情形区别适用、对冷静期内夫妻财产变动的法律效力未做规定、配套制度不健全等不足,在借鉴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经验后,提出了对离婚冷静期设置弹性期限、免除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建立离婚冷静期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规定的法律建议。图0幅;表0个;参4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