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雄;方旭辉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不断引发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医疗、金融、军事、生活等众多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神经网络学习技术使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写作、诗歌等文学艺术创作领域达到与人类作品相媲美的程度,对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一种新型创作成果是否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件,是否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法律保护以及采用哪种保护模式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争议。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权利归属和保护模式,并进行论证研究,为我国著作权法适应新时代科技变化,解决引发的各类纠纷,为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给予理论方面的支撑。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品的创作主体必须是人类,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人类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是否具有作品性,并通过著作权法给予保护为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这一问题的最初探讨离不开对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界定。当前,人工智能只是对人类大脑思维进行模拟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的一种手段,本身缺乏独立意识、人类情感和理性思维,在法律上丧失自由意志和表达能力,也无私有财产,因此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仅为人类创作智力成果的工具,而由其所产生的生成物,是人类利用这一创作智能化工具所形成的创作成果。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之中与我国当前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特别是在明确了创作主体依然是人类这一前提下,无需从根本上动摇著作权的立法根基。但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征以及与自然人作品的差异,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仍是灰色地带,出于对多方利益的考量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寻求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特有法律路径,构建起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特有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