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业绩补偿金所得税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施正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对赌协议可以有效解决因“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带来的股权估值争议,帮助投融资双方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成为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此前存在较大争议的“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有效性问题,使得对赌协议在最近几年的应用更加广泛。在实际操作中,目标公司参与对赌情形下,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旦对赌失败,如果目标公司达不到公司法规定的可分红条件,则导致不能向投资方支付业绩补偿金的问题;如果目标公司存在减资程序障碍,则导致目标公司不能如约向投资方履行回购股权的问题。在对赌失败支付补偿款时,是否可以退回初始股权转让阶段多缴纳的所得税等等,这些问题给投资人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本文着重探讨对赌失败后支付业绩补偿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过我国目前处理对赌协议适用的税收制度、相关案例、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态度、域外国家处理对赌协议所得税征管的不同模式、税收原理、税法适用原则等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税收制度完善和配套措施建设建议,以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提高税收效率保障我国税收制度稳定,推动我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讨论对赌协议的概念、产生的交易背景、特征、分类及私法定性,研究分析后得出对赌协议是不同于债权投资和不同于股权投资的一种新型投资;业绩补偿金的属性为“合同价款调整。第二章结合税务机关对“海南航空公司返税案、“李菊莲补税案、“王一飞补税案等四个案例的所得税征管处理方式,及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处理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涉所得税常用到的法规政策依据,得出我国税务机关在整体上倾向于按照普通股权转让交易认定对赌协议属于“二次交易。引出股权融资对赌协议的税收征管争议及焦点问题。第三章从对赌协议的可税性分析,对赌协议的外观形式符合二次交易,但从实质课税原则概念、分步交易原则的“检测标准、对赌协议产生的商业逻辑分析后认为对赌协议是一次交易。根据应税所得的构成要件的可税性分析后认为初始股权转让款与业绩补偿金不具有收益性,不具备价值增加和收入实现的属性。从会计角度分析对赌协议的股权价格取决于初始股权转让与对赌结果的合并处理,初始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金不具有单独确认资产的属性。从税收公平原则可税性分析,业绩补偿金是初始股权转让时的股权价格与股权交易时的市场价值不符的一种补偿,类似销售的商品不合格而给予销售折让处理;股权交易的后续收入需要缴税,而对后续带来的损失不予扣减;投资人收到的业绩补偿不属于收入而要缴税,融资方返还业绩补偿金而不能退还初始股权转让阶段多缴纳的该部分税收;致使纳税人承担了不应当负担的税收,导致税收不公平。从税收效率原则角度分析后认为,按照“二次交易法会导致对纳税人重复征税,导致投融资双方放弃此种交易方式,不仅影响市场经济发展,还会使国家税源遭受更大损失。第四章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对对赌补偿所得税处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对各国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简要概括,为提出解决我国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作为借鉴。第五章从对赌协议所得税制度完善建议,提出坚持税收法定与实质课税的协调与统一,完善以允许对赌协议估值调整为核心的税收制度,完善估值调整的税收实体条件,优化征管程序、完善会计处理规则,引导企业会计规范记账、健全备案、公示、信息共享平台等征管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