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中梅;房磊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展情势愈演愈烈,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法律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等九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同年10月,强制报告制度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制度,我国强制报告制度雏形基本形成,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围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分为四个章节进行系统阐述和深入研究。首先阐明了该制度的基本概念,详尽解析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与特征,深层次挖掘了强制报告制度背后的法学理论渊源与实践依据,解读了强制报告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与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意义。 其次,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现状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在报告主体、报告范围、受理机构以及配套性机制等立法现状以及配该制度在报告率、报告类型案件和报告主体类型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义务报告主体不明晰、报告情形不健全、受理部门模糊、报告主体责任追究原则化以及配套设施不完善。 再次,对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加以研究借鉴。通过分析美国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主体和内容、处置机制以及救济程序;澳大利亚关于强制报告制度中责任主体与报告情形等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完善的报告体系,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议。一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明晰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二是在强制报告制度中增加精神侵害情形;三是为避免多头报告出现混乱设立专门受理机构;四是细化报告主体的责任追究和保护机制,消除报告主体的心理负担,提升强制报告的报告率;五是健全强制报告制度的配套机制,提升强制报告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加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