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栗明辉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不婚化程度加深的背景下,养老问题不容乐观。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首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发挥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力量来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从而减轻国家在养老层面社会保障的压力。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保留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并对其订立主体进行了完善。但这仅从主体层面对该制度的完善是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的。鉴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目前的相关立法中主要以原则性规定呈现而缺乏细则性规定,所以该协议从订立到履行完毕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往往缺乏相关规定予以及时解决,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协议关系破裂,最终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本文结合法院判决生效的典型案件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特征、效力及其价值理念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目前存在以下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界定不明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遗赠扶养协议主体的缔约资格,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扶养人的范围之外,缩小了扶养范围。而监护人代为订立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尚不明确;遗赠财产的转移时间不明确,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缺乏监督、保障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也缺乏更为细致的规范。虽然上述一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照适用合同编,但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性使得其必需要被立法慎重对待。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为此,借鉴域外与之类似的继承契约制度的规定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相关规定的路径之一。结合遗赠扶养协议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对此进行完善: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在赞同适用合同编的同时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扩大扶养人的主体范围,承认监护人代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明确遗赠财产的转移时间;设置调解的前置程序;补充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通过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遗赠扶养协议能成为解决养老问题更好的制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