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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问题研究

滥用职权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问题研究

作     者:张锐展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吕欣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滥用职权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司法认定 

摘      要:反腐倡廉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滥用职权罪作为反腐倡廉打击的重要犯罪之一,近年来呈现出高危高发的态势。由于案件本身隐蔽性强、犯罪领域涉及广、危害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等原因,滥用职权罪难以查处的问题始终存在,该犯罪得不到有效处置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威胁社会安定和进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条件之一,作为非物质性损害,与物质性损害相互补充,给予了司法工作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隐蔽性等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困难,甚至各地法院间认定标准不一致、法院与检察院间意见分歧,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不断出现。基于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针对滥用职权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问题展开研究,研读与参考了滥用职权罪有关的文献以及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相关的研究成果,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首先,本文论述了滥用职权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内涵与特征,在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其他物质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实践中常见的类型,通过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内涵、特征及作用等基础问题进行分析,为后续研究的展开确定基本前提。其次,梳理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把握不明、适用标准模糊使得案件定罪占比低、认定过程中释法说理不充分、认定过程易受外界影响、认定主体存在争议、定罪量刑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结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身多样性、抽象性和难以量化评价的特点,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为下文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奠定基础。再次,笔者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拆分为“造成“社会和“恶劣影响三个部分,对刑法中的“社会影响进行界定。对于社会影响的判断,应当遵循刑法明确性原则的要求,把握犯罪常态的界限,综合考虑影响的程度、范围及现实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界定。然后在比较分析相关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确定以客观归责理论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分析思路,并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在判断滥用职权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应当遵循的方法。最后,针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对于认定主体与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认定、引入民意调查机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认定过程中释法说理的力度等方法,拓宽认定渠道。在此基础上,针对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同类型构建具体的量化指标,包括信访等群众性事件、引发媒体报道、引发危险状态、引发刑事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等,在每种情形中确定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统一判断标准,从而解决认定难的问题,确保更加有力地打击滥用职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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