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责任研究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银梅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为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制留下一定的空间。以《电子商务法》第38条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关键词展开实证研究,发现难以认定平台经营者责任,法院忽视平台经营者义务,对相应责任的形态理解不一致。相应责任的形态不清楚导致学界对相应责任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的理解,不同学说在不同案例中均有体现,经过归纳总结,认为应从平台义务、平台责任形态、举证责任三方面进行改善,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内涵不明,则确定两项义务的认定标准和规范保障,相应责任的形态理解不一,则依据平台的主体类型进行调整,认为当平台经营者作为治理者时未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中介者时未履行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最后规范举证方式,提出适当放宽消费者举证责任的解决措施。种种措施来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探讨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制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不法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