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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下算法错误侵权的规制路径研究

数据时代下算法错误侵权的规制路径研究

作     者:黄可欣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董文;孔祥雨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算法错误 算法黑箱 侵权责任 算法规制 算法自动化决策 

摘      要:算法在数据时代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度嵌入社会生产生活,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算法在应用中存在着重重侵权隐患,对个人、企业乃至社会都有深远影响,而传统侵权规制路径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算法侵权现象。基于此,本文聚焦算法错误侵权的规制路径研究,从侧重于防范的事前规制和侧重于救济的事后规制两方面出发,探讨如何规制算法错误侵权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实现防范侵权风险与切实救济被侵权人权利。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等,收集和梳理了与算法错误侵权规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并对其进行了总结评价,并且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以及使用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点。第二部分通过对算法错误侵权相关概念的梳理,明确了算法错误侵权概念、类型及特征,旨在为后续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聚焦于算法错误侵权的规制难题。通过介绍两个算法错误侵权的典型案例,分析案情以及判决结果,在此基础上探讨现有的侵权责任归责机制适用于算法错误侵权所存在的问题,剖析客观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主观过错要件认定困难、因果关系难以证明以及损害结果具有隐蔽性等问题及其成因。第四部分旨在研究欧盟、美国、新加坡的算法规制路径,从算法规制的事前与事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优秀经验,为我国算法规制路径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启示。第五部分从事前防范的角度出发,对算法错误侵权的事前规制路径提出具体完善建议。第一,应当提高算法的透明度,达到“算法可理解的最低限度,以便进行算法问责。第二,优化算法事前备案制度,扩大制度适用范围并明确备案内容。第三,完善算法影响力评估制度,针对算法应用服务的场景不同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层次,对企业制定不同的评估义务,并探索建立有力的保障机制来确保评估制度落实。第四,运用监管沙盒技术进行算法审查,以及时发现算法技术漏洞。第五,加强多元主体协同监管,除政府外,应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增强企业社会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以实现良好的规制效果。第六部分旨在分析事后救济制度的具体设计。虽然算法错误侵权尚未形成新的特殊侵权类型,囿于算法错误侵权责任的认定难题,有必要建立明确的算法错误侵权归责机制,对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进言之,在算法错误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具有责任分担社会化功能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侵权社会救济基金制度,可以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构建算法强制保险责任制度需明确其适用范围、投保人以及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用与金额。而建立侵权社会救济基金制度需要明确基金适用的兜底性、适当调整适用范围并采取社会化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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