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荣国权;张文璋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中的主力军,这些年在我国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与此同时,垄断现象也在该领域开始出现,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行为则是新兴垄断中被讨论的热点话题。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进行处罚的案例,但国家一直重视在反垄断层面的监管问题,并且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吴志明也提出了加强互联网超级平台监管的建议。在此背景下,探讨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对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理论完善与执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平台经营者具备“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资本的逐利性会驱使平台经营者实施一些行为对自身的商品或服务给予优待,而双重身份则给予了平台经营者实施优待行为一定的便利性。自我优待从商业竞争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现象,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正面效应;但从竞争合规角度来看,还是很有可能影响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以在明确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正面效益以及对竞争秩序、竞争权利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和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外在动力后,进而论证对其规制的必要性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平台具备多边性、零价格等特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规制手段在面对这样的新型特点时存在诸多困境,为解决当前困境,本文提出了完善传统分析框架、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和禁止承担自我优待义务三条解决路径。其中,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和禁止承担自我优待义务作为事前的监管模式更具监管效率,与反垄断规制协同配合是促进平台长期有序发展的最优选择。可这两条规制路径分别需要平台构成基础设施或符合特定条件,这必定需要我国相关法律的落实与制度的设计提供相应支持,但法律与制度的规定和设计必须谨慎行之,而当下所面临的困境也急需解决,否则难以保证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因此当下还是依靠完善后的传统分析框架来作为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手段。 目前,我国对反垄断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在此背景下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借鉴的经验,提出构建和完善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建议尤为重要。具体来说,要审慎借鉴欧美的守门人制度,构建事前监管模式,与事后监管模式互相配合;构建行业规制协同监管体系,以反垄断执法为主,行业规制为辅开展协同监管工作;此外,还要及时完善传统分析框架,从构建新的监管模式和完善现行监管两个层面去加强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为我国今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