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付健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广西红树林资源是广西重要的森林资源,有着陆地森林不可替代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红树林资源生态系统恢复能力不足,易受损害,加之当地居民频繁的经济生产活动,使广西红树林资源规模不断缩减。因此,如何协调好红树林资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成为广西重点关注的问题。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缓和红树林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的需要,建立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但是,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存在不少问题。对此,研究如何完善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使其发挥出理想的作用,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总结广西红树林资源特殊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对如何完善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提出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主要分成四大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和法律关系进行概述。首先,明确红树林资源、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概念,介绍红树林资源的价值。其次,分析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内容。最后,介绍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环境公平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现状及不足。首先,介绍广西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现状,分析立法现状。总结广西红树林资源以国有林为主集体林为辅,涉及地域面积大情况复杂,生态系统脆弱易受威胁,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巨大这四个特殊性。最后,发现了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补偿标准缺乏针对性、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化、资金来源渠道不广泛、公众参与度亟待提高这五个不足。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域外相关经验及其对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的启示。国外没有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但在关于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这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对此,本文总结出了五点启示,一是制定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二是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三是运用丰富的生态补偿方式,四是保证充足的生态补偿资金,五是提高公众参与度。该启示为完善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借鉴。第四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红树林资源的特殊性,提出完善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建议。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制定具体可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称“《补偿办法》)来解决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不足。再在该《补偿办法》的基础上,提出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标准、运用科学多样的生态补偿方式、利用社会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以及采取全面综合的参与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这四点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广西红树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