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索赔权研究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继承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民法典》第741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以便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租赁物具有选择权的承租人获得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机会。但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实务问题逐渐涌现凸显了承租人索赔权在理论和实务研究缺位的问题。在理论上,目前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理论依据问题仍存在争议,而关于索赔权来自于出租人让与抑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分歧或将影响未来的《融资租赁法》规定;而在实践中,承租人索赔权的性质、具体内容、行使要件及出租人法定义务等方面未有司法解释阐明,一昧参照买卖合同规定并不符合融资租赁交易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本文在解释论视角下,结合《民法典》第741条和司法案例对于承租人索赔权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以供实务参考。本文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索赔权之研究,除去第一章绪论和结语主要有五部分:本文第二章提出了目前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行使索赔权面临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不明的困境。理论上,学界对于承租人取得索赔权之理论依据仍存分歧,而对于承租人索赔权的取得方式上也存在“约定和“法定两种进路争议。而在司法适用上,《民法典》第741条及相关解释并未对承租人索赔权的内容、具体行使要件及行使过程中的出租人义务进行澄清。本文第三章针对承租人索赔权取得的理论依据问题进行分析和选择,对于学界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评析,并提出“承租人的索赔权是其当然的法定权利的观点,认为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之特殊性应然具有索赔权。本文第四章阐述了承租人索赔权的定性和具体内容。不同于传统将索赔权定性为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观点,本文认为索赔权应泛指买受人因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享有的债权,将承租人索赔权的权利范围拓宽。同时,本文对承租人索赔权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索赔权应然包括补正请求权、价金减额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权以及继续行使请求权的结论。本文第五章是在既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要件作出的探讨,根据《民法典》第741条对其进行解释以期适用。同时在其中对于约定索赔权和法定索赔权的争议进行分析和抉择,并从解释论的进路对既有法条规定的“约定索赔权进行扩大解释以适应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本文第六章从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归纳,分别对于法定协助义务的具体适用情形、违反之法律后果和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之例外进行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