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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享数据财产利益的法律机制探索

个人分享数据财产利益的法律机制探索

作     者:王洪伟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鹏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数据 数据红利共享 数据红利税 数字基金 数据合作社 

摘      要:数据不同于信息,当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具有个人可识别性时,法律对人格权益客体——个人信息(内容层)的保护便延伸到了作为财产权益客体的数据(符号层)上,此时个人数据便具有了近似“人格财产的属性。个人数据经济价值的生成依赖于个人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持续合作,个人作为“产消者、数据贡献者、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负面影响的承担者,应当有权实质性地分享个人数据所生财产利益。“个人数据财产所有权、“个人数据工会以及“个人数据信托的设想,都将数据视为“个体财产,从而要求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活动前给予个人经济补偿。实际上,这些设想并不能实现个人分享数据财产利益的诉求,反而使个人陷入更不利的境地。个人数据财产价值产生所需聚合必要性表明,个人数据应被视为“集合财产。据此,一方面,可由非营利性组织成立数据合作社,代表个人参与制定、执行数据处理与利益分配规则,迫使数据处理者直接让利。另一方面,国家应以税收为工具,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向数据处理者征收“数据红利税。税收所得纳入数字基金,用于改善公共服务、扶持新兴数字企业、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使个人间接受益于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形成由国家集体支付、数据处理者主动让利、个人积极参与的“个人事后分享数据财产利益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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