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及优化路径研究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于庆生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时代背景下,绿色原则作为我国首创的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规范从注重个人主义到兼顾集体主义的重要体现,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给予其重点关照。经数据统计发现,司法裁判者对绿色原则具有极大的适用热情,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待理论研究予以合理关切,完善实务界对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内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对其调整范围、限制私权的尺度以及环保面向产生了分歧。因此从法律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对绿色原则的内容予以明确。同时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应符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逻辑,即当规则缺位时,以原则补充适用;当规则明确时,应默认适用规则,除非出现更强理由,否则不可适用原则;当规则模糊时,用与其价值相统一的的原则解释规则适用;当规则冲突时,以原则指引选择规则适用。以设定关键词的方式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后,得到各级法院以绿色原则作为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据的287份民事判决书。经比对观察,样本中未发现规则缺位的案例,故按照规则明确、规则模糊、规则冲突的三种情形,对287份适用绿色原则的民事判决书予以分类,并以此作为理论研究的根基。经分析样本发现,绿色原则分别在三种司法适用情形中呈现出突出问题:当规则明确时,应默认适用规则,但在司法适用中,法官直接适用绿色原则而未适用规则,或者规则与绿色原则相冲突时,适用绿色原则并未合理论证,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情况;当规则模糊时,需要以绿色原则解释具体规则适用,但是裁判文书中只是单纯罗列法条作为裁判依据,并未达到以绿色原则补充论证规则的目的;当规则冲突时,需要以绿色原则指引规则选择适用,但实务中类案异判、对失衡利益补偿不公的问题突出。以典型问题为导向,剖析上述问题成因:当规则明确时,法官未准确识别规则,亦未以合理方式衡量绿色原则与规则之间的价值冲突;当规则模糊时,法官缺乏对绿色原则与规则之间的体系化理解,也缺乏对适用规则的解释方法指导;当规则冲突时,冲突价值的选择标准尚未统一,并且补偿利益规则缺失,使法官缺乏对暂时失衡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法律指引。遵循问题原因,探索出以下优化路径指导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当规则明确时,应当首先适用规则,但是若查明该规则与绿色原则的价值发生冲突,将比例原则作为衡量中介,考量绿色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合目的性和适当性;当规则模糊时,增强绿色原则与规则的体系化理解,并充分利用解释方法,以绿色原则为指导,扩大解释具体规则中的词义,使规则可以更充分地与案件事实相适应;当规则冲突时,利用指导案例制度明确绿色原则指导下对规则的选择,同时完善利益补偿规则,使法官明确在面对失衡利益时,应当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实现有法可依的法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