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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作     者:童昊予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利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个人破产 破产管理人 公职管理人 信义义务 

摘      要: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在从理论研究走向实践探索。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在深圳市范围内施行。 个人破产制度是确保自然人能够有序退出市场的一个关键制度,对破产体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由于自然人破产的主体复杂多样,使得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尤为重要。简单地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直接应用于个人破产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探索适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存在多种学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和信托说均面临理论不自洽的问题。依奥卡姆剃刀原理,简单地将管理人视为个人破产程序中不受其他当事主体影响的执行破产事务的独立机构。 通过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功能,对债务人所承担债务及所拥有财产的接管、调查功能和对债务人及破产程序的监督功能的论述,不难得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可以解决债权人的非理性和自利行为给破产程序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法院因参与非司法类事务而过度消耗司法资源,甚至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发生冲突的情况出现,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行。 通过对各地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的地方规定进行分析,总结出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存在主体资格、职能依据、选任时间和监督管理体系上的不足,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 构建一个以市场机制为核心、政府支持为辅助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以破产管理人内部结构的多元化建设应对个人破产存在的履职周期长、案件报酬低等问题。以个人执业制度推动市场化破产管理人的完善与发展,以激励机制鼓励破产管理人向债务人提供公益服务,以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产品的公职管理人做最后兜底。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利害关系人对信任的需求是牢牢嵌入其中的。破产管理人作为联系各利害关系人的桥梁,其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建立起信义关系。这一信义关系对破产制度的系统信任提供支撑,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维护社会公益的重要保证。此外,信义义务的履行对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约束,巩固其独立机构地位,方便工作开展的同时避免管理人沦为法院的“传声筒。基于人格信任的债权人会议选任是信义关系形成的首要环节。管理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基于制度安排形成,具有法定性。管理人所做决策是遵照破产法的规定做出的,其根本追求是破产法立法目的的实现,而非个人利益的满足。 应当着力优化管理人履职环境提供执业保障。以依法设立的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作为管理人履职成本回收的保障。以“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各部门机构,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管体系。确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主体地位,以法定形式将个人破产案件中政府与法院的管理权能作出明晰,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处理与个人破产案件有关的管理性事务,作为管理破产程序的行政机构,发挥制定破产政策,监督和管理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健全主客观相结合的管理人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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