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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质证问题研究 ——以实质化为目标

论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质证问题研究 ——以实质化为目标

作     者:杜斯敏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林志毅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鉴定意见 庭审质证 实质化 对质 裁判说理 

摘      要:刑事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依据其所掌握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展开鉴定、获取鉴定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它具有专业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鉴定意见的质证需要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专业主体的参与,才能发现其在专门知识中的错误。但目前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是控辩双方等“非专业主体完成的。由于专门知识的欠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无法深入开展,存在形式化的倾向,具体表现为质证主体不专业、质证内容不深入和质证保障不到位等。这种形式化质证既容易引发鉴定争议,还会误导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因此,需要以“实质化为目标来展开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鉴定意见庭审质证实质化指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等专业主体就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当庭展开对质,法官就专家的对质作出有效回应。基于此,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实质化须满足三个要件:专门知识、专家对质和法官说理。其中专门知识要件是指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内容要围绕着特定人员所理解和掌握的专业技术性知识或经验,专家对质要件是由专门知识的掌握者就专门知识适用的正确与否当庭展开争辩,法官说理要件则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说明理由。实现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实质化,就需要从上述三个要件入手,解决质证形式化的问题。在“专门知识要件中,首先应确保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通过采用“限制型的出庭审查标准,保障专家辅助人能出庭参与质证;其次应确保辩方同等掌握鉴定意见的专门知识信息,通过扩大鉴定意见的庭前告知范围,保障辩方对专门知识的知情权;再次应确保法官能正确判断有关专门知识的发问,通过明确不当发问的具体情形,指引法官正确行使庭审指挥权;最后应加强对专门知识的质证,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在“专家对质要件中,一方面要保证鉴定人出庭对质,通过设立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形,适当限制法官对鉴定人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保证专家能当庭对质,通过允许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当庭对质的方式,提高其对专门知识的质证质量。而在“法官说理要件中,法官的裁判说理是鉴定意见庭审质证效果的直接反映,影响着鉴定意见的质证实质化能否实现。因此可以从明确说理内容、转变证据观念以及提升专业能力出发,助推法官作出充分、有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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