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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

作     者:王自巧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银梅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 鉴定程序 质证 

摘      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指导民事诉讼证据行为的核心准则。该规定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正,旨在确立法院对鉴定流程的主导地位,确保鉴定人职责的全方位落实,并着力推动民事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准确化和规范化。然而,通过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立法文本与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鉴定意见的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实务中存在鉴定人出庭率偏低,专家辅助人质证的实效发挥薄弱,质证程序不尽规范,从而导致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效果难以保障。进一步探索其原因,不仅因为在现有制度下,鉴定人应当出庭情形缺乏细致规定,鉴定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不足。专家辅助人质证中的法律定位及意见效力模糊。还存在质证流程设计不规范,质证监督的配套措施不足等因素。为了摆脱上述困境,应当从四个角度对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所存在的问题予以回应。首先,为应对鉴定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需明确鉴定人应当出庭情形并保障其权利,同时探索多元化的作证方式,以有效化解其出庭率不高,进而造成的质证针对性欠佳之困境。其次,还需确立质证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意见的法律效力,以确保专家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质证过程中的作用。再者,优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质证程序,强化证据交换制度的质证功能,并针对多元质证主体设计合理的交叉询问规则,明确以交叉询问为主的质证方式,以提升庭审的透明度和对抗性,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充分揭示和质证。最后,为保障鉴定意见质证的实际效果,需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优化鉴定意见质证监督机制并落实不当鉴定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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