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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某典当公司及殷某典当纠纷案例评析

徐某诉某典当公司及殷某典当纠纷案例评析

作     者:韩昌鹏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槿篱;凌曼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典当业 绝当物处置 流质契约 监管 回赎权 

摘      要:我国典当业有1600多年的发展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也历经了多种社会发展形态。其区别于传统金融业“以信易钱特征,以“以物取信为其本质特征,当物即典当制度的核心。自古以来,绝当后当物的所有权一般归典当行所有。当下,我国受“父爱主义的影响,为免当户利益受损,对当物的“绝当性进行淡化或限制。典当行由于对资金时效性的要求,会去探索一些新的方式去尽快处置绝当物,殊不知其造成了一系列后续处置的问题。徐某诉某典当公司及殷某典当纠纷案是一起新型的通过“代赎模式处置绝当物的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某典当公司是否违约,绝当后某典当公司与徐某的委托赎车人殷某达成一致赎回车辆,不构成违约;二是预先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徐某作为正常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格式化合同上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仍坚持在该合同上签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赎当委托书》性质,殷某虽认为是买卖合同的性质,但是其与《典当管理办法》和我国禁止流质的规定相冲突,《赎当委托书》从内容上看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该案例凸显了绝当后处置当物的三个问题,一是缺乏法律适用的问题;二是典当行业监管缺位问题;三是绝当物处置渠道匮乏的问题。对此,可以通过提高立法层级、改变政府监管的主体并强化行业性自律组织的监督、拓宽绝当物处置渠道等方式去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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