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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袁啸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信会;陈晨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工伤保险 侵权赔偿 竞合 

摘      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所作出的贡献,在现如今的社会,劳动的形式比之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在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比如工伤就是其中之一,它在给劳动者造成困扰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所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补偿,不仅可以弥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所受到的伤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工伤保险正是随着社会福利待遇的不断提高所应运而生的制度。它有助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转移,最大限度的减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的损失。工伤保险制度虽然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并不能作为一项兜底性质的制度去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全方位的补偿。因为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有时也会伴随着侵权赔偿纠纷的产生。而此时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了两种请求权,一种是向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另一种是针对自身损失向侵权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而此时劳动者所享有的两种请求权发生了竞合,出现这种情况时对劳动者该如何进行赔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为止尚未有定论的问题。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传统的解决模式主要是替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和选择模式。我国目前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对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该如何进行赔付以及具体的赔付方式和数额都没有进行明确,因此在实务界中相关的案件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了该类案件有着极高的二审率和再审率,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关于工伤保险和侵权纠纷相竞合的情形主要包括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不由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在履行工作任务或者在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与活动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本身或者第三人侵权等。在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中,我国审判机关主要采用了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或者“部分兼得,部分模式等方式,而目前需要做的则是在这些模式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使该类案件的处理达到一种相对公正的协调,进而做到法律的标准统一,改变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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