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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清算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清算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徐向毅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于朝印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清算退出 法律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司法实践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通过投入和产出,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巨大收益,能为企业的融资带来重要的资金的金融工具,在其运行四大环节中,退出环节是关键的一环,它能够决定最终实现的投资回报。正因退出机制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存在紧密的联系,所以如何解决退出机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纵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有的退出方式,清算退出并没有引起国内外学者的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法律角度对清算退出的研究尚存不足之处,这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来的发展。所以,必须进一步探索并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当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背景及当下发展现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研究等方法梳理国内外在清算退出领域的研究成果,得出国内外学者对清算退出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继续阐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以及两种退出类型,本文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种清算退出类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寻找对应的案例后,形成本文的创新点。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的案件日益增多,论文的研究角度应当相应地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梳理整合裁判文书网的典型案例进行案件归类,发现相同案件出现判决结果不统一的现象,为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必须并针对清算是否作为管理人赔偿前提、清算退出中管理人的赔偿问题等进行研究并探索解决方案。此外,文章还研究域外私募股权基金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引进具有英美法系中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律制度以及它们对应的司法审判实践,指出当前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国外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综合以上研究分析,笔者针对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存在的问题,指出制定新法、修改旧法,统一司法实践、加强相关领域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立法方面,为解决文章的创新点反映的问题,修改完善《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完善相关领域的中介机构立法、制定《基金从业人员法》。司法实践方面,制定清算退出有关的司法解释,争取早日实现裁判结果统一,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与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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