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收购案等案件分析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肖和保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要约收购 信息披露 要约价格 强制要约豁免 缔约过失
摘 要:上市公司收购主要目的在取得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证券法》第65条规定了要约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了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缺漏,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全柴动力收购案凸显了上述问题。此外云南白药案、南钢股份收购案、ST生化要约收购案、宝鼎科技要约收购案和恒通棱光收购案中强制要约案等所存在的问题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上述收购案所引发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董事会在强制要约收购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如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应当补足披露交易失败后的重大信息、要约收购触发点是否需要降低或确立其他标准、要约价格应当如何确定、证监会强制要约收购豁免行政许可制度取消之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出具专业意见以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前述问题,应当加强董事会在强制要约收购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交易失败后由上市公司披露失败的原因,披露本次强制要约收购计划书;进一步降低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并结合实际控制权的认定,由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实际控制人是否丧失实际控制权发表明确意见,以确定是否实施强制要约收购;将要约价格的确定延长至正式公告日,并确定为近六个月内收购人能够获得该种股票所需支付的最高价格;由律师依据证券相关规定对投资人予以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也需要注意到强制要约收购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虚假陈述责任并不相同,此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先合同义务,需同时适用《民法典》及证券法相关规定,并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完善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