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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信用评级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

多重信用评级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

作     者:宋明骏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多重信用评级 债券信用利差 信息不对称 评级购买 

摘      要:我国债券市场自1981年重新发行国债起,已历经40余年的迅猛发展。截至2022年末,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44.8万亿元,中国债市已成为全球规模第二大债券市场。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债券市场仍不够成熟,债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力于缓解该矛盾的信用评级机构亦存在独立性缺失、评级虚高等问题。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监管部门在《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指出: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展开主动评级、投资者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多重信用评级模式是基于单一评级“发行人付费模式的不足之处改造升级后的模式,或可以提高债券市场信息透明度,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即信用利差。研究多重信用评级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上述研究背景,本文首先参考国内外相关文献,总结出信息产生、评级购买、评级认证三个理论作用机制,而后选择了200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6日所有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数据进行基准回归、调节效应分析,稳健性检验等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发行人采用多重信用评级模式有利于降低债券信用利差,发行人采用多重信用评级平均可以使债券信用利差降低0.088%。这是因为相较于单一评级模式,多重信用评级传递出更多信息,提高了评级质量,即支持了信息产生理论;(2)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发行人是否国有企业、是否有担保三个因素对多重信用评级降低债券信用利差具有调节效应,主体信用评级较低、非国有企业、无担保措施的发行人采用多重信用评级模式降低债券信用利差的效果更明显;(3)当且仅当用最低评级衡量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时,多重信用评级模式才能显著降低债券信用利差,说明投资者对评级市场仍然有评级购买预期,支持了评级购买理论;(4)无论多重信用评级是否一致,均有利于降低债券信用利差,但一致的多重信用评级传递一种更强烈的信号,更有利于降低债券信用利差,支持了信息产生理论;(5)非上市公司由于信息相对不透明等原因,采用多重信用评级模式降低债券信用利差的效果比上市公司更好。本文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发行人应主动采取多重信用评级模式以降低融资成本,积极配合评级机构工作,避免出现影响评级机构独立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多重信用评级模式推广力度、对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监察力度,同时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辨析能力;第三,投资者应尽量选择具有多重信用评级且信用水平较高的发行人所发债券,仔细研读信用评级报告,树立风险自负意识,为自己的资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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