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认定规则研究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恒;杨钊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伴随农业的现代化转型,作物种质资源的保藏和应用愈发受到国家的重视。植物新品种作为关键的种质资源,在国际种业竞争和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随着人工育种和基因工程技术的广泛应用,大量新的植物品种被创造出来,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数量急剧上升,随之也造成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频发。然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本身具有技术事实复杂、侵权赔偿举证困难等特性,对于法律的准确适用与案件的高效审理形成不小的挑战。因此,如何破解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难题,有效捍卫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动力,成为目前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在进行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认定时,需要重点考察品种权的有效性、涉案植物新品种在生物学上的相同性或实质相同性、侵权行为的商业性、行为人的主观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等关键要素。通过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该类案件的审判难点主要在于侵权行为的界定不清、侵权认定标准难统一、共同侵权责任分担难。域外国家在植物新品侵权认定中的经验能够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日本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对于同一品种的认定不仅考量品种名称的一致性,还考量品种特性的相似性;美国针对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加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欧盟在侵权认定方面遵循UPOV公约的原则,并根据各成员国的国情和农业发展需要,实施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因此,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认定难点。首先,应当统一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标准,在判断两个品种是否一致时,应采用多元化的方法和手段,结合法律、技术和专业知识,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裁决,确保侵权判定的公正和公平。其次,应严格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关注不同情境下责任分配的差异,并在适当的时候,借鉴国际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应用经验,考虑加强惩罚性赔偿措施的适用。最后应清晰定义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并明确主张不知情的的侵权行为人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角色、过失程度、收益状况、对权利持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