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监护理念下成年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新阐释 ——以《民法典》第22条为中心
New Interpretation of Adult Limited Capacity Declaration under the Concept of Modern Guardianship—— Focusing on the Article 22 of Civil Code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霞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面对比较法上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理论演变、成年监护改革的蔚然成风,反观我国成年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沿袭循旧、基本不变,法律规范层面的不足和抽象、学术领域学者的立场多歧、司法实践适用的困难重重,在我国业已颁布《民法典》的情况下,宜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吸收比较法上先进学术理念以及成熟制度,对我国成年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作出新解释,以解释论的路径让旧制度焕发新活力。因此,本文旨在以《民法典》第22条为中心,对成年限制行为能力宣告作出新解释。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探索成年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进行新解释的必要性。首先,揭示了我国现行成年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制度流弊。现行成年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在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方面,采意思能力全面定型化、拟制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步;在行为能力认定方面,采状态判断法及结果判断法;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认定上,以无效或效力待定为原则,例外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益或“与其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行为的有效性;在行为能力宣告和监护的关系上,以行为能力宣告启动监护,赋予监护人以监护权、代理权弥补理性之不足。究其本质,属于替代决定模式,将其自我决定的权利全面地让渡他人,不当限制和剥夺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次,阐释了成年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基础理论和基本理念的转变。随着残疾人正常化的倡导、人权保护理念的兴起,传统的理性人假设、替代决定模式被质疑与自然科学的医学研究成果、世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改革方向、成年人的现实需求相悖,在批判的过程中,衍生出脆弱性理论及协助决定理念,理性人假设被打破,剥夺行为能力、以保护之名实现他治的替代决定被摒弃,脆弱性理论被接受,赋予平等行为能力、以协助措施尊重自治的协助决定被推行。我国有关残障保护的社会法已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成年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进行新解释,予以衔接、回应。第二章确定了成年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新解释的价值指引为“以替代决定理念为基础,以协助决定理念为指引。首先,对《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进行解读,明确比较法理念嬗变的逻辑基础。《残疾人权利公约》调和两大法系就能力术语的分歧、并确立残疾人保护的基本理念,但产生了是否平等承认行为能力的解释论争议,从文本解释、历史解释来看,《残疾人权利公约》并非废除行为能力制度的法律依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的立场也不可全盘接受。其次,考察了比较法上就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改革、协助决定理念引入的实现机制。德国、日本和英国,在改革模式上,均选择以协助决定改造本国监护制度,协助决定和替代决定并行;在协助决定的实现机制上,德国、日本均倾向于压缩行为能力的适用范围,而扩充意思能力的适用空间,英国在行为能力的认定上摒弃唯疾病论、以意思决定能力的不足为核心,德国、英国在监护原则上扩充最佳利益原则的内涵、引入尊重本人意愿和偏好的因素,以本人真实意愿优先。再次,在比较法经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替代决定沿革已久、根深蒂固的现实因素、《民法典》确立的基本法律框架,以《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作为法律蓝本进行大规模立法式变革不现实也不可行,目前宜采解释论的方法,以替代决定为基础,以协助决定为指引,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逐步积累实践经验,循环渐进式实现协助决定的中心地位、替代决定的隐居幕后。第三章阐释了成年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民法典》项下的解释论进路。首先,以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规范为突破口。就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将英美法“意思决定能力-功能评估法的模型应用、建构为“行为能力-功能评估法模式,以《民法典》第21条第1款、第22条为着力点,将“不能辨认解释为持续性地、在任何领域、就任何事务均不具有意思能力、无法做出自我决定,以限缩无行为能力范围,将“不能完全辨认解释为在某个或某些领域、就某项或多项事务意思能力不足、无法做出自我决定,以扩容限制行为能力范围;引入功能评估法,将医学意见仅作为考量因素之一的同时,注重法官对意思能力的法规范评价,力求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认定阶段现实层面的对应性,以增强未来层面推定的准确性、可靠性。就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后果,以《民法典》第18条为依据,推定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宜采形成性效力,对于未经宣告而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运用功能评估法个案审查。其次,以有限监护规范为辅助线。为确保被赋予限制行为能力地位的成年人可以不受干扰地行使残存的自我决定能力、以及贯彻意思能力健全时的意愿和偏好,从《民法典》第35条入手,明确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范围、监护权介入的事务范围;第1款的最佳利益原则扩张解释为主观最佳利益和客观最佳利益,其中主观最佳利益即为第3款的尊重真实意愿原则,以最佳利益原则吸收尊重真实意愿原则,以最佳利益原则为一般统领性规定,以尊重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