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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作     者:杨伟利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利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平台企业 数据要素 数据垄断 法律规制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企业参与竞争的必要性资源,在平台经济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数据资源的持续迸发和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数据因其生产要素价值不断凸显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对象。平台经济领域,数据垄断源于数据竞争,平台经济的内在特性以及数据本身的特征使用户和数据不断向头部集中,头部平台企业对数据优势的滥用导致数据垄断现象的发生。近年来数据垄断现象的增多以及《反垄断法》的修改使得数据垄断问题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本研究聚焦于平台企业这一行为主体,围绕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展开。 反垄断语境下平台企业数据垄断具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指平台企业对数据的排他性占有和绝对性控制;二是指在竞争场景中,平台企业将数据作为强化垄断地位的工具进而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当前,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衍生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协议、利用数据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三种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抑制了市场创新,因此无论是从正当性层面还是从必要性层面,都需要对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尽管《反垄断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为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指明了方向,执法部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囿于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新特征以及人们对数据垄断的认识差异,实践中运用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规制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平台企业基于数据优势实施滥用行为时还存在诸多障碍。 因此,有必要在结合我国实际、学习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理念和路径,为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中国方案。首先,要优化完善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理念,应秉持“谦抑性规制理念,注重公平价值的作用,平衡市场竞争各项关系。其次,要合理构建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规制规则,细化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协议规制办法、完善利用数据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框架、优化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最后,要全面提升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质量和效能,以技术赋能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公益诉讼,推动形成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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