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中国传统主婚权之近代变革 收藏
中国传统主婚权之近代变革

中国传统主婚权之近代变革

作     者:李于兰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艾永明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主婚权 同意权 婚姻自主权 近代变革 

摘      要:中国传统婚姻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始终不离祖宗与子孙,个人的婚姻只有融入到家族的延续与发展中才有意义,因而在传统婚姻中夫妻本人的意志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在这种家族本位的伦理之下,家长对子女婚姻有决定权,子女婚姻也必须由父母主婚才符合礼法。我国传统礼制和法律都支持家长主婚之权,对主婚人的范围及其行使要求都有相应的规范。近代以来,在变法图存政治压力和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驱使下,在早期婚姻变革思潮和近代女子解放运动的推动下,家长主婚权开始松动,主婚权在近代的变革由是开启。在立法层面,主婚权在历次立法文本的编纂与修订过程中逐渐被否定。先是在北洋政府时期化身为父母同意权(或称允许权),而后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被彻底否定,并为婚姻自主权所替代,最终实现了从主婚权——同意权——婚姻自主权的转型。在司法层面,主婚权的变革经历了一个从“变通到“革新的阶段。北洋政府时期,主婚权制度在民初大理院的判解中传承与变通。父母主婚权、撤销权既得到了大理院的确认,也受到了相应限制;婚姻司法实践中虽不提婚姻自由,但司法机关仍做出了符合当事人意志的裁决;婚姻之缔结虽仍由父母主导,但当事人的合意也逐渐受重视,是成为影响婚约订立、履行、解除中的重要因素。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主婚权的变革有了根本性突破。传统主婚权因与婚姻自由之原则相违反,于法律层面被彻底否定;婚约订约权也从父母手中转移至婚姻当事人手中;婚约的契约性质得到确认,婚约的效力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主婚权的近代变革,是一次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变革。它实现了婚姻观念从“父母之命到婚姻自由的转变、婚姻价值从“宗法伦理到个人权利的转向、以及亲子关系从“尊卑有别的家长家属关系到平等的亲子关系的转型。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