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一年皖省水灾救济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志刚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7[理学] 070601[理学-气象学] 0706[理学-大气科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摘 要:道光十一年(1831年),南方地区出现了异常的雨水天气,长时间、大范围的降水导致长江、淮河两个流域同时水位异涨,形成了波及南方七省的大水灾。其中,安徽是受灾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洪水冲毁沿岸圩堤无数,毁坏田舍房屋。此次水灾的发生,固然与异常的气候以及地形、河流等自然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而长期以来社会生产活动的无序以及政治的腐败也是加重地方受灾程度的重要因素。水灾发生后,清廷表现出了高度的重视,要求地方政府认真办理灾务。时任安徽巡抚邓廷桢在接到地方上报的灾情后,立即组织委员前去勘灾,并亲自前往灾区勘查、抚恤,并通过蠲免和缓征田赋、赈济、平粜、安辑流民等措施进行救济,这对灾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灾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部分官员的不作为、政府财政的吃紧,这些都影响了这次救灾的效果。除官方赈济外,民间也积极参与到地方救灾中去,通过捐资助赈、煮粥、施棺、捐置义仓等方式参与救济,并取得了一定的赈济成效。但是在民间社会群体抗灾救灾的同时,水灾也激化了基层社会中官与民、商与民、民与民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在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下,道光十一年安徽的水灾救济取得了基本的成功。清政府在近代前夕的地方社会治理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民间的救济也成为官赈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