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视野下洗钱罪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董娟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刑法修正案(十一)》 洗钱罪 自洗钱 他洗钱 规范解释 司法适用
摘 要:我国原《刑法》规定的洗钱罪并未包括自洗钱。《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改,最大的变化就是将自洗钱行为入罪。自洗钱行为的入罪,不仅改变了洗钱罪的主客观方面,而且影响着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司法适用。本文就洗钱罪的具体修改展开研究,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演变,《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我国洗钱罪只能规制他洗钱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自洗钱与他洗钱行为都被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其次,修改后的洗钱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不清,洗钱行为方式的属性不明和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司法适用不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的理解与适用。首先,洗钱罪删除“明知后的罪过形式仍然是故意,但在自洗钱的认定中不需要“明知,在他洗钱的认定中仍需要“明知。其次,在司法认定方面,他洗钱中的“明知的内容是对七类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概括性认识,“明知的程度是对七类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确定性认识,“明知的证明应根据刑事推定的规则进行。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洗钱罪的客观方面的理解与适用。首先,增加“支付是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纳入进来,“跨境包括境内与境外的双向转移,“资产不限于货币形态的财产。洗钱罪中的兜底条款应与明示规定具有行为同质性。其次,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洗钱行为方式的具体认定。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竞合与界分。首先,自洗钱与上游犯罪不能成立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无法实现量刑的合理化。而且,自洗钱与上游犯罪不符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几种情形,因此,对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其次,对于他洗钱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应以有无事前通谋作为区分的标准,共同犯罪的通谋必须在上游犯罪行为结束之前,通谋的内容应针对上游犯罪且具体明确,对上游犯罪的明知不能认定为通谋。如果仅仅是允诺而并未采取实际行动的行为,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