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研究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綦磊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关于自甘风险的内涵及适用范围仍值得探讨。通过检索往年司法实务案例发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往往会根据社会共同认知和域外司法经验发展出的法理进行裁判,导致在法理适用时存在将自甘风险规则与其他抗辩事由混淆的现象,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即便是《民法典》出台之后,法院在审判时仍然将自甘风险规则与其他抗辩事由叠加适用,与立法者设立自甘风险规则的初衷相悖。本文依据整理的近十年的自甘风险相关司法实务案例,分析法院审理文体活动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发现实务中存在混淆自甘风险规则与过失相抵以及受害人同意等其他抗辩事由的错误,或者为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叠加适用多项抗辩事由,以增加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责任承担,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但自甘风险规则与其他抗辩事由不同之处在于,如果加害人的行为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那他的一般过失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除此之外,对第117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解释时需要注意,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责任与第二款的活动组织者责任要求的注意义务标准不同,因此需要承担的责任自然不同。此外,通过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在域外的演变过程,发现自甘风险规则发展过程中受害人与其他活动参加者、活动组织者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受效率与公正两种价值的导向。自甘风险规则诞生之初,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满足雇佣者的利益需要,法院在认定相关案件时,往往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雇佣领域,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受到的所有损害,这自然是有失公正的。我国《民法典》在将自甘风险规则引入时就吸取了域外法的经验,做到既注重效率又兼具了公平公正。但由于自甘风险条文过于简洁,又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适用该规则时仍过于审慎,这与立法者想要推动我国文体事业发展的目的不符,诸如此类问题皆需要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