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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国有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视角

作     者:任佳旭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金玄武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企业 非国有股东 权益保障 

摘      要: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由大到强遭遇困境、民间资本要求拓宽投资渠道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我国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张,为国企混改进入深化加速阶段拉开了序幕。其实混合所有制并非新生概念,早在1997年的十五大会议上已经提出,虽然在理论上混合所有制有宏观和微观的概念,但本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从微观层面将国有企业改制为由公有资本的主体与非公有资本的主体共同出资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有利于发挥双方资本的比较优势、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优化资源配置。但双方资本优势互补、协同效应的发挥须处理好由于资本所有制性质的不同,所引发的在资本混合过程中和公司治理中的冲突,具体表现在:国有资本实现社会性目标的公益性与非国有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逐利性之间的冲突;国有资本一方出于垄断利益的享有和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恐惧而不愿非国有资本的进入,与非国有资本担心话语权的缺失而不敢进的冲突;公司治理过程中国有资本的政府权力逻辑与非国有资本财产权利逻辑之间的冲突等。这些冲突影响着公司的经营目标、治理理念、决策制定等方面的统一,阻碍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也增大了非国有股东在冲突当中权益受损的风险。相较于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实力弱、话语权少,其投资国有企业后面临着股东权利难以有效行使的风险、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与管理层的败德行为导致的民有资本流失风险以及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难以实现风险等,这些风险都增大了非国有股东的恐惧和保守心理,不敢贸然参与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阻碍着混改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主要包括:非国有资本产权地位低、国有企业集团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行政化治理等。针对非国有股东投资国有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原因,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非国有股东权益保障制度进行完善:要转变国有股出资人的行权方式,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转变国资委的职能和履职方式,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要建立有效的股权制衡结构,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引入优先股制度,可选择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模式,破解“一股独大的局面;要完善企业现代治理结构,推进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协同治理模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市场化用人与激励机制,并实现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要将权利行使与权利救济相结合,保证非国有股东平等行权,完善国有控股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要健全股东退出机制,对接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保障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有效行使,防止各方资产的流失,更好地保障非国有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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