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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过程的政府监管研究

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过程的政府监管研究

作     者:李凤姣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章群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长期照护保险 待遇给付 政府监管 

摘      要:近年来,银发浪潮发展迅速,失能失智群体的数量日渐庞大,对长期照护的需求越发旺盛。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背景下,失能、失智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突出,长期照护保险应运而生。在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指导下,成都市于2017年开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经过5年多实践,长期照护保险覆盖人群扩大,支付待遇提高,照护质量提升,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长期照护保险不仅使失能、失智老人日常生活和医疗护理得到照顾,减轻家庭负担,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还对养老事业、健康生活和健康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为维护人民全周期健康,大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改善社会健康公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夯实健康基础。虽然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有待改善的问题。待遇给付是长期照护保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是保障失能失智群体权益,共享社会福利,实现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目标的关键。因此,监管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过程成为必然。监管是我国政府职能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其制度建设尚未完善。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与相关各方合作共同治理,建立以政府为主要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旨在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运行保驾护航。本文立足于福利多元主义和回应性监管理论,结合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政策文本,通过对医保经办部门、委托经办机构和协议照护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发现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过程中的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法律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方式和内容单一以及监管效果不易衡量的问题。结合访谈内容及参考其他领域政府监管经验,本研究认为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长期照护保险专项法律缺位、疏于塑造多元监管主体、依赖传统监管方式方法和尚未建立监管效果评价体系。放眼国际社会,德国、日本和韩国均已建立社会保险性质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美国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发达国家运行长期照护保险的相关经验对我国有所启示。我国台湾省和部分发达城市实施长期照护保险亦有值得借鉴的经验。梳理归纳发达国家和地区从制度建立到实施过程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成都市试点现状,对比分析取其精华,总结发现从制度上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设立独立监管部门;从监管方式上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搭建智慧监管平台十分可取。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多元化监管体系,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作的多点共治监管网络,加快实现长期照护保险待遇高质量给付。加强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过程的政府监管应从监管法律、监管机构、监管方式和监管效果评价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健全长期照护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增加和完善长期照护保险专篇法律内容,建立长期照护保险专项监管法律法规,确保监管有法可依;二是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多元化监管体系,加强各主体间联动,明确监管对象并引导其加强自治,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缺,形成多点共治网络;三是创新监管方式体系,丰富日常监管手段,引入健全第三方机构监管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社会监督机制,搭建智慧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实时、高效、精准的全过程智慧监管;最后要探索构建长期照护保险政府监管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统一监管评价标准,探索监管评价指标,促进监管工作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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