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回看”版权争议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赟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50302[文学-传播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主 题:电视回看 版权争议 利益平衡机制 网络著作权保护 IPTV产业
摘 要:在现代信息产业大融合的背景下,广播电视领域不断涌现出新技术、新业务,IPTV即是典型的新业务业态。伴随着IPTV行业的快速发展,其提供的“电视回看服务带来的版权争议问题也从未停歇。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半结构化访谈等方法,对“电视回看的版权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具体来说,本文主要围绕“‘电视回看’版权争议中如何进行法律定性以及为了防止法律定性后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害和产业发展利益失衡,“如何构建‘电视回看’版权争议的利益平衡策略两个核心议题展开研究讨论。首先,在对上述两个研究问题进行讨论之前,本文先对“电视回看的概念进行界定,将研究对象确定为典型的“视频服务器直接录制模式的IPTV“电视回看服务。再从IPTV的技术原理和产业链出发,明确“电视回看服务提供中主体对象以及“电视回看服务相较于其他网络传播服务的特征,为后文对“电视回看进行法律定性和利益平衡分析奠定基础。其次,本文在对“电视回看的权利性质的讨论中,用比较分析方法对“电视回看可能涉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从制度变迁的视角讨论国际重点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组织权的制度演变和权利内容特征,并重点比对和分析了2020年版中国《著作权法》在上述权利的规定上较之前版本《著作权法》的内容。再次,本文直面司法实践中的“电视回看版权争议,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和机制,并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司法实务中的裁判逻辑,对司法实践中的三个核心争议问题进行回应:在前文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电视回看行为因其“交互式特征应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畴;传输分发平台与内容运营平台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当以双方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在“电视回看服务中是否构成分工合作为标准;就邻接权而言,应在我国最新版《著作权法》实施背景下对使用“广播组织权规制“电视回看行为予以重新审视。最后,本文在明确“电视回看行为法律定性的基础上,从利益平衡理论出发进行分析,通过深度访谈呈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关系,勾画出背后的利益网络和冲突态势。对“电视回看所涉利益体系进行分析,确定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找到利益平衡点,即根据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垄断性财产权益严格保护,同时对公共政策性利益予以平衡和兼顾。本文最终形成了“电视回看的利益平衡机制建议,该机制由个人利益保护机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机制、版权管理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构成,力图将“电视回看背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至动态的、相对的平衡和谐状态。研究意图通过该机制的构建为网络视听版权实践研究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证参考,为弥合传媒版权领域制度供给与实践需求之间的距离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