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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

作     者:骆廷甫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乌兰那日苏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裁量基准 规制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的重心,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行政权力的监管,而环境行政执法则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中之重。早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提出了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018年第五次宪法修订中将“生态文明建设增列为国务院的职权范围,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目前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制止和处罚,以及对各个企业行业进行环保监督。其中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适用最广泛、活跃且与公众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行政行为,它不仅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手段,更是维护环境法律法规权威、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自由裁量权赋予了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处罚时的灵活性。在当前法律法规未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处罚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加以合理规制十分重要。2019年,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为裁量权行使提供指导。然而,裁量权行使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存在“裁量规定不具体、“裁量基准不一致等问题,可能出现“相同案件,不同处罚或“同一案件,处罚不当的情形。因此,分析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探究规制路径,进一步改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十分必要的。文章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的基础概念和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功能,明确了在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以及行使原则。在研究中,从立法现状和实务现状进行了分析。立法现状涵盖宪法层面、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实务现状选择对北京市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影响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相关因素。在对当前裁量权行使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裁量权规范依据模糊、裁量基准制度不完善、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裁量权监督不严四个方面。针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规制路径:第一,优化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依据,细化裁量标准,统一裁量权行使的规范依据,明确裁量权行使主体。第二,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主要从明确裁量基准制定主体以及提升裁量基准适用灵活性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三,规范环境行政处罚中裁量权具体适用,划定裁量因素,提高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同时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队伍素养。第四,强化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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