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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的范围及认定研究

监察对象的范围及认定研究

作     者:罗正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大雄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监察对象 公职人员 范围 认定标准 

摘      要:2016年,国家开启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为了使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充分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制定出台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等法律文件。同时为了保证《监察法》的准确适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编写了《释义》(以下简称《监察法释义》)。上述法律文件对监察机关的设立、职权范围以及监察对象的范围都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对监察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划明了轨道。但是要充分发挥监察法的重要作用,保障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监察全覆盖目标的圆满实现,仍必须要正视监察实践中出现的监察活动客体存在认定模糊等深层次问题,继续对监察机关所监察的对象及其范围进行更深入地探讨和明确。换句话说,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监察法顺利实施的前提要求。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从明确监察对象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在对其内涵明确后,进一步探析其外延,通过对实践中易与监察对象混淆的纪检监督对象、留置对象等概念进行辨析对比,厘清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同时追溯了新中国成立后监察对象发展演变的三个阶段,厘清监察对象的发展脉络,为我们探究当今监察对象的范围提供借鉴和参考。随后结合相关监察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大类主体的具体范围分别展开详尽的探讨和分析,列出各类监察对象的具体人员构成。针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本文在概括提炼出各类主体所共同具有的监察对象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包括公权力标准、公职身份与公共职责标准和公共财产标准在内的“三重标准认定体系。并将该认定标准实际运用到存在争议的具体方面,如人大代表能否作为监察对象的认定中,以检验其实际可行性。对于《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存在的“法法衔接问题,笔者提出可以采取立法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实现两法衔接。本文遵循监察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在法治的轨道上回应并破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有碍监察工作开展的壁垒做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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