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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     者:吴琼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柳忠卫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谋取竞争优势 加速费 感情投资 

摘      要:只有当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才能认定行贿罪成立,这是我国《刑法》第389条的规定,同时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审慎考察我国国情、国外立法之后的选择。但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本文拟对此问题做深入地探究,从而更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维持竞争优势“加速费“通融费“感情投资等司法认定难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立法上的存废问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问题有废除说、保留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从犯罪认定角度、我国国情角度、刑法的内在逻辑性角度以及行贿罪社会危害性角度等四个角度论证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应当保留。第二部分是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体系性地位。首先,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系性地位的理论争议,分为主观要件说、客观要件说、区别对待说与双重性质说。其次,对“客观要件说“区别对待说与“双重性质说提出了批判。最后,论证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为刑法意义上的目的。第三部分是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解读。首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规定进程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次,将目前学界的六种学说进行了分类。从利益本身去解读,分为利益自身标准说和非利益自身标准说。利益自身标准说包含非法利益说、不应得到利益说和不确定利益说。非利益自身标准说包含手段不正当说、受贿人违背职务说和新违背职务说。最后,提出本文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本主张。即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实体性违法利益、程序性违法利益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第四部分是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问题。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在行贿人谋取竞争优势的问题中,主要讨论维持竞争优势的情况。要在主观上甄别犯罪目的,在客观上区分“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最后在本质上把握“行贿与违背职责的对价关系。在“加速费“通融费的问题中,“加速费的刑法性质应根据谋取的利益合法与否以及行受贿方做进一步的甄别。在行为人所请托事项属于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支付“加速费“通融费的情况仍需要分为两种情形认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务行为的话,则行为人不构成行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务行为的话,则行为人构成行贿罪。因此,“感情投资行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首先,有必要先研究行为人将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其次,可以从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关系进行判定。最后,可以通过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多少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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