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研究 收藏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研究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研究

作     者:王秋雯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袁有信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权代持 强制性规定 股东资格 比例原则 

摘      要:现今商事领域出现大量股权代持现象,股权代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使商事经营活动变得充满活力。但同时,股权代持本身涉及主体众多且复杂,导致相关案件日益增多,纠纷类型也各不相同,其中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问题成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公司法解释(三)》肯定了民事主体代持股权的合法性,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由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类型化引发的所有纠纷:首先,我国法律尚未界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性质界定不清导致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此外,股东资格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标准和保障各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然而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司法适用的需要。其次,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空白,强制性规定干预了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仅仅几个法条并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最后,实践中对于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损害了股权代持相关主体的权益,同时对于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并不明确。针对上述问题,通过研究案例发现,不同法院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学术界对此也各持己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以不同类型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为核心,探求保护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以及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的法律举措。最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信托关系,纳入信托制度中加以解决。同时应明确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完善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合法股权收益的归属问题、是否返还投资款项的问题、以及被代持股份的处理问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其次,应细化不同类型的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并制定相关标准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依据。实践中,裁判者应审慎援引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同时针对个案不同的情况借助比例原则中“手段目的的均衡结构综合思考和分析案件事实,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从而保障各方主体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