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道远;朱润生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针对民事司法领域执行难问题推出的失信惩戒更是成效突出,但是失信惩戒并非终极目的,引导人们诚实守信才是核心。信用体系的建设是需要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共同构建的。当前,我国正致力于调动各方力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信用修复和维护权益的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仍然存在法律问题尚未解决,而现有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实践问题的需要。论文就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系统性的研究。在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正当性分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找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最终形成可持续的、科学的、可操作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法律,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整个诚信社会,促进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此,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研究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实践当中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信用修复启动条件模糊;二是信用修复程序设置不科学;三是信用修复信息传递不同步影响修复效果;四是信用修复的监督机制缺失。第二部分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发现国家层面立法基本都是政策性文件且相关内涵较为零碎、不成系统,地方性相关机制的问题有:一是信用修复启动条件不一;二是程序设置不合理;三是协调联动机制规定不明;四是监督主体不明确。第三部分分析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正当性,介绍了失信惩戒的法律属性,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进行有机结合,最后从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和保护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必要途径这二方面来论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必要性。第四部分分析出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问题的成因有:相关立法及监督机制不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社会深层次原因中的制度运行的时效性和我国社会基础的复杂性。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相关的建议,这其中较为紧迫的就是提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立法层级,可以借鉴国外先进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同时再把地方成熟信用修复实践上升为法律。针对前文具体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有:一是细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条件;二是明确运行程序,保障程序正义;三是健全协同联动机制,改善信用修复效果;四是建立内外部审查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