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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下新型作品的认定研究

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下新型作品的认定研究

作     者:孟俊艳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小侠;刘丽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开放模式 新型作品 作品资格 作品类型 司法认定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后,第三条界定了作品的概念,并列举九类作品,其第九项规定的作品包括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该条款成为新型作品认定与保护的有力法律依据,这说明我国作品类型的立法模式由封闭转变为开放。当前我国新型作品种类繁多、其作品资格和作品类型认定困难却又是司法认定关键。司法面临新型作品的作品资格认定不一致和作品类型认定混乱的困境。本文通过对以往司法案件的研究,着重分析了当前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下新型作品的认定困境与原因,并对域外立法与司法经验进行研究,力求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下如何认定新型作品提出具体建议。文章由四部分构成。一是阐述作品类型立法模式与新型作品,即分析不同作品类型立法模式与认定方法,解读我国作品类型模式的变迁,归纳新型作品的定义与特征,为后文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二是从新型创作物种类、案件争议焦点、类型认定途径三方面分析我国司法对新型作品认定的实际情况,并对现有经典案例归纳、总结,剖析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即新型作品与其他客体界限模糊、其作品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部分司法对作品类型的误用导致新型作品的作品资格和类型认定不一致。三是通过对比域外在认定作品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以使新型作品认定更充分、合理。四是针对司法认定新型作品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一方面,新型作品资格认定应坚持新型作品认定原则,并明确新型作品的作品资格认定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限制要件和特殊要件,保证新型作品范围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新型作品类型认定应以排除法定前八项具体类型的适用可能为前提,以适用兜底类型条款为过渡,通过立法创设新的法定类型作品为必要补充,从而更好地应对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新型作品认定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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