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杜睿哲;李成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衔接
摘 要:2017年我国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但由于它是政策的产物,与已经探索较为完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范围、诉讼目的等方面有所重合,因此两种诉讼在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中都频频产生冲突。文章从两种诉讼的重合性与差异性着手分析,结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界定,提出二者衔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对既有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进行总结与梳理,从中提炼出两种诉讼在衔接过程中仍存在的现实困境,具体包括审理顺位冲突、受案范围模糊、违法性审查规则不一致、举证责任规则矛盾、资金管理不统一以及管辖设置不明等问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做了对应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最后对两种诉讼衔接的路径做出探析:首先,为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立法方面呈现出的碎片化以及分散化现状,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规范进行完善。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该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性质为“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三是对磋商的性质以及具体衔接规范作出规定。其次,通过构建两种诉讼衔接的法律制度、明确衔接后主体的顺位(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整合适用规则、设置赔偿金制度、统一诉讼管辖以及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的方式,优化两种诉讼衔接的机制。综上,通过对两种诉讼衔接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诉讼的合力,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加快我国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