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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研究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研究

作     者:何斌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熊玉梅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城市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权 

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增加,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原本狭小面积的土地,骤然聚集的大量人口,使得土地资源变得更加供不应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条件逐渐改善,人们对于城市空间的渴求度日益提升。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有能力开发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的空间。各国在法律上对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空间的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制,我国也不例外。早在2007年的《物权法》第136条就规定了可以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的《民法典》第345条继受了《物权法》第136之规定。但从《物权法》颁布以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是多以地表设立为主,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发达。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利用地表之上的空间建设各种各样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的开发主要为了建设地下公共设施,地铁、地下商业街、地下通道、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工程等。但是目前《民法典》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比较抽象和原则,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国家立法层面也缺乏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实施缺少法律支撑。滞后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日益发达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研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厘清发展现状,提出解决办法,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扫清制度层面的障碍,并提供可供借鉴的实施路径,助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理论。对这一权利的概念,特称进行详细阐述,并和相关的权利进行比较区分,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下空间权,二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哪些不同;地下空间利用权以及地下空间地役权相区别,二者设立方式上不同。简要的介绍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三种立法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地上权——次地上权模式;二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普通地上权——区分地上权模式;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空间权分层模式。进而引出我国的设立模式,我国立法采纳了空间权分层模式,从设立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最后总结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上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为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空间利用立法比较,各有不同但与本国国情或本地区区情密切相关,地域色彩强。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立法考察,可以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一是完善基本法、制定配套法律规范;二是设立地下空间役权;三是相邻关系的协调。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实施现状,对存在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归纳概括。在立法上,我国法律规范原则性强,具体操作性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空间范围识别难;在开发建设中,土地利用中的权利叠加与权利冲突缺乏协调机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确权上有障碍,登记难。第四部分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对策。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支配范围;确立土地权利叠加与冲突中的平衡与协调机制;引入新型地籍登记方式,扩大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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