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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假公章”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李若琳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雪丹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公章 效力 授权 表见代理 注意义务 

摘      要:长久以来,真假公章衍生的争议尤其是合同效力认定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相关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法学界对公章真实性与合同效力的内在关系并没有达成共识,现行法律也没有对该问题给予直接的裁判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对公章问题做了专条的解释,明确了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提出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规则,即合同是否对公章主体产生法律效力主要看签约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有授权,而不看公章是否合法刻制并进行登记备案。审视纷繁复杂的公章法律问题争议,绝大多数当事人的抗辩和主张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真公章还是假公章。公章效力的判断应当以授权的有效性判断来取代“真伪判断。公章的效力来自公司授权而不是登记备案。《九民会议纪要》确立的“看人不看章规则有其合理性,但该规则过于笼统,难以适用千变万化的个案,不能有效解决公章的所有难题。且,该规则会导致公章的作用被消解,公章管理体系失去存在的意义。应对“看人不看章规则做缓和解释,采用“先看人,有必要时再看章的规则。公章在商事交易中仍然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先看人,必要时再看章的规则之下,交易相对方对公章就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使用“假公章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法定代理人、公司员工还是公司外部人员进行分类,则交易相对人应当适用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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