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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目标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生态安全目标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李思锐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施志源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生态安全 第三方治理 污染防治法 

摘      要:在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一种高效的市场治污方式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第三方治污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生态安全理念不到位,相关法律制度与生态安全目标的衔接不紧密。当前,亟需完善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生态安全以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具有整体安全与局部安全协同兼备;定量保持与变量控制有机融合;当前安全与长远安全互蕴共容的内在要求。相较于生态安全的目标,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单一环境要素治理、粗放治理、重治理轻预防的落后观念。因此,在法律制度理念上,要根据生态环境的特性和生态安全的要求,贯彻和坚持生态衡平理念、精细化治理理念、防治结合理念。通过考察涉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前中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主体制度不完善;污染治理过程监管制度不明晰;污染治理责任制度不明确等问题。在主体制度方面:治污主体资质规定不完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不健全;对相关主体的生态保护激励制度不足。这些问题影响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顺畅运行,使得第三方治污市场鱼龙混杂,污染治理相关信息交流不畅,治理主体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不足,对生态安全构成了威胁。在过程监管制度方面:环境标准和治理技术规定缺乏生态安全的强制约束力;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污染治理的过程性督查制度不健全成为第三方治理过程中生态安全保障的主要制度困境。在责任制度方面:治理责任界定不清,生态失职问责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生态安全的要求不相吻合。在具体制度建构上,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明确进入第三方治污市场的门槛和退出第三方治污市场的情形,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具备相应的生态安全保护能力;要通过重构第三方治理标准和技术性规范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生态风险防范制度以及污染治理的过程性督查制度的方式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过程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要从制度上明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责任边界以及对环保失职问责制度进行健全,从而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生态安全责任得以实现。一言以蔽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既要在理念上坚持和贯彻生态衡平理念、精细化治理理念、防治结合理念,也要从主体规制、过程控制、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立体化的制度保障。只有这样,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才能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满足生态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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