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替代交易
Substitute Transaction as the Method of Calculating Damages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文杰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我国学界对于违约损失中的可得利益一直保持较高的讨论热度,但由于实证法欠缺对可得利益计算方法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可得利益获赔情况并不理想,出现对债权人保护不周,导致鼓励违约的结果。替代交易作为一种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目前已在许多国家(地区)的判例及立法广泛应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了替代交易计算方法,因此有必要对该计算方法进行研究,详细展开阐述具体适用规则。本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本文研究的问题以及具体论域。替代交易计算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期望利益的实现,替代交易可以使债权人实现如合同依约履行一样的地位。作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它是利润损失计算方法的理想替代。同时,规范定位为《民法典》第584条,因此计算结果受到确定性、可预见性等限制规则的检视。第一,替代交易是债权人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进行的,替代交易的合同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差作为违约的损失具有确定性。第二,可预见性要求替代交易具有合理性,以及构成法律上的不能或只有政策调整以及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出现常人无法合理预见的涨跌导致替代交易的结果不具有可预见性。第二章主要讨论具体的替代交易计算方法的核心问题,即替代交易的认定。第一是识别替代交易,原则上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后,同时交易应当事实上替代原合同。对于两种特殊的替代交易,即自我交易和连续交易的处理同样应当遵循尽可能使债权人处于如同原合同履行地位的原则。第二是认定合理的替代交易时,应当符合寻获时间和最终选择上的双重合理性。第三是举证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最终法官形成心证进行认定。对于举证不利的替代交易的处理,一是存在市场的情况下适用抽象的替代交易计算方法,二是以替代交易的结果为基础进行调整。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抽象的替代交易计算方法中的标准时与标准地的确定问题。首先,由于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以继续履行为优先,继续履行和替代交易存在紧张关系,故在标准时的一般认定标准上应当采取解除时说。同时适用减损规则对于继续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行限制,根据具体案情对于标准时进行调整。其次,在标准地的认定问题上,任何单一的认定规则均是片面的,应当以合理的替代交易地为原则进行具体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