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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建构研究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建构研究

作     者:苏加彤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树文;于策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治理模式 控制权 信义义务 立法建构 

摘      要:以公司权力配置为基础,可以将公司治理划分为股东会(1)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以及经理层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三种类型,其中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影响更大。而究竟应适用哪一种模式来主导公司权力配置则是当前公司治理研究中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考察域外立法,可以发现,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均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明确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显然,这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降低公司组织管理成本、提高公司决策运行效率,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而做出的一种重要抉择。反观我国现行《公司法》,依然奉行着传统的“三会一层治理模式,其中股东会(股东大会)处于主导地位,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这种权力配置模式在公司法学界备受诟病,因为许多学者认为,公司是营利性法人,注重对商事效益的实现,而董事会则是公司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司控制权交由董事会行使,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行效率。因此,公司法学界也在不断呼吁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正,主张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当前恰逢我国新一轮《公司法》修订之际,202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即拓展了董事会权力,同时强化了董事责任规制,开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迈进,202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样延续了这种改革精神。但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公司法》改革,围绕着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意涵、理论支撑及其具体制度建构等相关问题依然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索,为此,本文以“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建构为研究基点,展开论文写作。具体内容,共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这一主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以及研究中的创新点与不足展开分析,进而为下文的具体展开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以董事会中心主义概念的界定为基础,分析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特点,再通过与股东会中心主义和经理层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阐释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所具有的相对优势,进而为下文具体研究内容的展开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多元化需求进行研究。本章主要从提升公司商事治理效率、促进公司治理社会化、激励公司人力资本市场、解决股东会中心主义困境以及支撑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发展这五个方面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多元化需求进行研究,突出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确立的现实必要性。第四章是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下我国公司机关权力的立法配置进行反思。本章主要从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理念的缺失、权力体系构建的弱化、义务规制体系的不足以及民事责任亟待强化等四个方面对目前我国公司机关权力配置进行系统性反思,进而为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具体制度建构提供针对性指引。第五章是对域外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立法发展进行比较分析。本章以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的公司法发展为例,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产生背景、演化历程、立法规制以及制度经验进行分析,以期为推进我国《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立法改革提供必要的借鉴。第六章是对我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建构路径进行分析。首先,明确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适用范围,即只是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确立该治理模式,而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次,指出要优化董事会权力体系建构,包括明确其权力行使目标即以公司整体利益为目标、拓展董事会决议事项边界、明确剩余权力归属董事会以及强化董事会监督职权等等。再次,指出要健全董事义务规制体系,不仅要拓补董事信义义务构成,而且要引入经营判断规则。最后,强调要强化董事民事责任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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