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司法认定研究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学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职责,但同时也需要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刑法保护。国外对人民警察的保护采用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将袭警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二是将袭警行为以妨害公务罪加以规定。我国也特别重视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刑法保护。先是通过妨害公务罪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后又在妨害公务罪中增加第五款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规制,再就是在刑法中专门增加袭警罪的罪名。可见,我国刑法中的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逐步演化而来的,对其理解与司法认定不能脱离对原有刑法规范的考察与理解。刑法对袭警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即以妨害公务罪规制袭警行为、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条款规制袭警行为和袭警行为独立成罪三个阶段。三个立法阶段显示,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对执法人员人身权的保护来保护公务执法活动的。因而就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刑法规定袭警罪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基础目的是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对袭警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进行司法认定应当以立法目的为基础,通过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同类解释等方法对有关成立条件进行理解和认定。本罪保护的是复杂法益,在认定时需要同时考察人民警察人身权和执法权是否同时被侵犯。在基本犯方面,“暴力行为只需对法益产生抽象危险即成立犯罪,形式上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通过物体作用于人民警察人身的间接暴力,但不包括“软暴力。“袭击不要求出乎人民警察的意料;消极的反抗人民警察逮捕的行为因不属于攻击行为,不以袭警罪定罪。“正在不仅是指人民警察已经开始执行职务但职务活动尚未结束,从事同职务存在紧密联系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正在,正在与否要进行实质判断。“依法是指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瑕疵执法行为合法性要分情况讨论。同时具备抽象的职能权限和具体的职能权限才能认定为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包括生理醉酒者,但单位不能够成立本罪。故意形态囊括间接故意;“明知是指知道、认识、预见到行为对人民警察权利侵害,认识到民警正在执行职务活动。在加重犯方面,兜底手段需要同列举出的手段相类比,性质和程度与列举相同;认定以客观现实后果为基础,判断行为是否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认定危险和手段为递进关系。袭警罪存在着非既遂、竞合和共同犯罪等特殊形态的认定问题。在非既遂形态方面,认定预备行为有法益侵害性的危险才成立预备犯,成立预备犯与否要进行体系化认定,坚持主客观方面的统一;认定本罪基本犯和加重犯都能够成立未遂;认定基本犯在危险状态产生后不可能出现中止形态,但加重犯会出现。在犯罪竞合形态方面,袭警罪同妨害公务罪为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罚原则;袭警罪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之间为想象竞合关系,适用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在共同犯罪方面,应当从犯罪主观、客观方面对袭警罪的共同犯罪情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