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任万兴;申静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行政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不能再局限于过去的命令式行政行为,而应当朝着参与式行政行为的方向发展。现代行政理念的转变使得行政允诺这种灵活性、互动性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行政允诺很好地适应了时代发展要求,它不强迫公民机械式地接受或服从行政主体发布的命令,而是鼓励公民自主参与到行政事务中,通过完成行政主体在允诺中所设定的条件之后使其获得利益。行政允诺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架构起互惠互利的桥梁,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行政允诺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着部分问题。对于行政允诺的研究应当从其概念界定入手,在对行政允诺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其特征和性质,将行政允诺与相似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比较并对行政允诺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其次,对行政允诺的规范现状、运作现状、适用领域以及实践效果进行考察分析。总结我国行政允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实体法律规范层面,存在行政允诺相关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在程序规制方面,有关行政允诺准备阶段、作出阶段以及履行阶段中的程序规制不足;在实施层面,存在行政主体违法允诺、不兑现行政允诺、随意撤销、变更行政允诺的情形;在诉讼救济层面,存在现行司法审查模式适用局限性、行政允诺效力审查标准不统一、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标准不一以及未充分适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等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完善路径:第一,在立法层面要建立健全行政允诺相关立法,包括明确行政允诺的基本原则以及制定统一完备的行政允诺法律规范,以此来指导行政允诺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第二,在程序方面加强对行政允诺各个阶段的程序性规制;第三,在实施层面规范行政主体对行政允诺的适用,包括加强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制、提高行政主体依法允诺能力、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第四,在诉讼救济层面完善诉讼救济制度,包括构建行政允诺双层司法审查模式、统一行政允诺效力审查标准、明确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标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调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