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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作     者:杜静静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璐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网络诈骗 共同犯罪 主从犯 共犯数额 帮助行为 

摘      要:互联网的纵深发展衍生出了一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新手段在虚拟空间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的趋势迅猛发展,在立法、司法及传统的犯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在学界形成了持续不断的热议。本论文利用了总-分-总的写作方法,首先对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方法和创新之处进行深入探讨,基于此对理论和实务中不同学说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解和归纳,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方法梳理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司法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司法认定的完善建议,同时也通过一些案例分析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与相关犯罪竞合区分的认定状况。第一,对于主、从犯界定标准不清晰的问题,笔者提出按照诈骗团伙结构层次、先后到案顺序以及能动的利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区分认定,能为司法实践中主、从犯认定及更好的定罪量刑提供更全面的思路。第二,对于帮助行为中主观“明知范围界定不一致的问题,笔者提出先以推定及事实证据来认定主观明知的存在,然后再以限制从属性学说来认定主观明知的范围,这样能清晰明确的界定“明知范围。第三,在帮助行为认定上存在中立帮助行为、片面帮助行为、帮助取款行为及“既遂时间点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论文中,笔者以折中说承认了片面帮助犯的存在,片面帮助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多以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存在,在片面共同犯罪理论中也存在着片面共犯的概念,同时其也贴合司法实践。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笔者提出中立的平台经营者只有满足主观明知和客观实质帮助行为才能构成共犯,同时还要综合全案事实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把握好市场与底线的界限才能更好的推进经济的发展。在认定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时,要以法益侵害终局性及因果共犯论来认定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除此之外,要综合事实及犯罪行为、手段等多种因素认定犯罪既遂问题,按照诈骗方式的简易繁杂分情况认定既遂,确切的既遂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范围的认定。第四,对于共犯数额的认定问题上,笔者主张以参与共同犯罪总数额作为确定数额标准,要综合全案事实认定犯罪数额,同时也要考虑诈骗金额的证据标准以及犯罪团伙加入的时间节点,从而为各犯罪人承担犯罪数额提供充足的证据,进而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最后,论文中写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竞合区分,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竞合区分,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竞合与区分,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关联犯罪的竞合与区分,为司法实践中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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