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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删除权民法保护研究

我国个人信息删除权民法保护研究

作     者:李卓航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莹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删除权 民法保护 

摘      要:随着半导体制程技术的突破,信息网络技术的数据运算能力不断提高,数据的处理和信息的流动变得更加便利和高效。然而,信息的长期储存和传递速度加快也引发了信息过度互联、信息泄露、信息滥用以及个人信息非法收集、买卖等问题。虽然人类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但是为了加强个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度,保障信息安全,赋予其个人信息删除权是保障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信息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明确个人享有信息删除权,但仍然存在着法律属性不清、主体偏颇、限制情形不完整、权利行使困难、以及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等权利冲突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研讨个人信息删除权民法保护问题,本文在绪论以外分为四章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首先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界定,辨析了与之相关的概念和属性,厘清了删除权的内涵,本研究认为删除权属于个人信息权的下位概念,属于人格权。其次是对删除权的主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展开分析。第二章,主要对删除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具体内容包括:界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民法保护的内涵,分析了我国删除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并对我国删除权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未区分特殊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的范围模糊、缺乏对删除权的限制情形、以及信息主体的侵权救济制度不健全。第三章,主要讨论了删除权民法保护存在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信息安全与信息流通之间的冲突,这些价值影响了权利保护的程度,同时权利冲突也影响权利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与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第四章,针对个人信息删除权民法保护中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之策。其中,应对相关冲突的基本思路包括引入比例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以平衡权利冲突和价值冲突。在完善建议上,需要扩充删除权权利主体的范围,区别对待一般处理者和搜索引擎服务商,并增加删除权行使的限制情形。此外,应适用二元的归责原则和设立惩罚性赔偿规则。这些措施可以弥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信息安全与信息流通等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可以提升删除权的保护力度,保障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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