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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所有权

论数据所有权

作     者:曾晓梅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项波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国家所有 生产者所有 

摘      要:数据所有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性保障。然而,数据所有权配置研究仍然停留在“个人所有、平台所有、个人和平台共有、公众所有以及国家所有的桎梏之中。基于数据自身公共性、衍生性和易滥用性等基本特征,兼之数据所有权利益关系主体多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数据所有权的配置不再适用传统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原则,而应结合数据之上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合理变通。具体表现为根据数据所有权客体外在表现形式确定数据所有权的配置进路。在数据所有权客体上,数据内涵的界定可在析分数据与信息二者区别的基础上,明晰数据本质是信息集合体;其外在表现形式可置于数据要素市场,以是否可直接交易进行划分,包括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两种客体形态。在数据所有权配置上,应在区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两类客体的基础上,以实现“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的双向并举“资源所有和数尽其用的利益均衡“公益和私益的动态平衡为目标构建资源和产品二分的数据所有权体系。即在数据资源之上可基于其重要战略性资源的定位和国家所有权客体属性,由国家独享数据资源所有权,统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利用规则可在区分公开数据资源和未公开数据资源的基础上,由国家依据私主体自用和他用之目的,构建差异化许可机制,许可他人行使诸如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等权利,以满足公众生产生活之需要;在数据产品之上可基于生产者合法的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劳动,赋予其所有权,以调动市场主体开发、利用数据资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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